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华峰养殖场经理巴某以自己的养殖合作社为他人提供担保,多次向小马公司申请个人贷款。贷款类型为农业贷款,贷款用途为种植、养殖、农机、化肥等与农牧业生产相关用途,发放该贷款的单位为包商银行。
法院披露,2018年1月开始,西林县农商银行足别分理处主任韦某多次以“用于生意周转”、“帮助他人借用过桥资金”、“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取多人钱款238.3万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沙支行东湖洲支行副行长陈某贤于2005年至2015年6月工作期间,虚构帮客户做转贷业务(俗称“过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提供虚假的房产资料作抵押,许诺给予集资参与人1.3%-3%不等的月利息,骗取集资参与人的借款。收到集资参与人借款后,大部分用于偿还借款和利息,小部分用于收购、经营广州市禺城水产有限公司。
记者从云南省公安厅获悉,昆明警方近日破获一起跨区域、跨国境的特大妨碍信用卡管理案件,依法逮捕18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涉案银行卡60余张、U盾24个、手机卡43张、手机21部,查证犯罪团伙购买的公民信息200余条及购买、转卖的银行卡500余张,涉案金额达1.5亿元。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4·09”跨境赌博案件已于近期破获,一个利用跑分平台为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转移资金的特大跨境犯罪团伙被捣毁,涉案资金流水超300亿元。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孙某在担任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改制为“定陶农商银行”)东城信用社信贷专管员、客户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贷款调查、发放与催收的职务便利,采取使用他人名义贷款或者截留贷款人归还贷款的方式,挪用东城信用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在担任浙江省海宁市德商村镇银行盐官支行行长期间以权谋私,以为他人提供还贷续借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郑某1和顾某1“借款”共计4785万元,用于填补个人债务窟窿。
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某骗取、冒用贷款人信息、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指使被告人闫某购买贷款人信息以及打印机等设备,并由闫某负责通过上述设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客户收入证明等。
据判决书所示,2016年,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洪贵公司)在已经停产的情况下,为偿还到期贷款,其法定代表人赵某贵先后4次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骗取惠民县农商银行贷款共计1415万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达伙同陈某8以虚构的贷款理由,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杨顺公司为贷款单位,以绍兴越王酒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达及其妻子提供担保,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骗取贷款2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陈某8个人债务和支付云南彝良楠木煤矿债务等。法院判决:陈某达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陈某达退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50万元。
退休并不意味着平稳落地。 日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西峡农商银行退休职工丁某拘役4个月,缓刑八个月,原因为其在职期间曾挪用单位资金16.12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某某银行与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11日(新浪财经注:原文如此,应为“2017年5月11日”),邱某某与某某银行长沙分行订立《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邱某某向某某银行长沙分行借款***元,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某某银行长沙分行向邱某某发放贷款***元。截至2020年2月26日,邱某某拖欠贷款本息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