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法院判决,固始农商银行原职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安,男,1971年出生,原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安作为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利用其负责发放贷款业务的便利,挪用贷款人杨某等人偿还的贷款148.61万元为个人使用,至今未能偿还。
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安作为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利用其负责发放贷款业务的便利,冒用他人的名义贷款共计12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能归还。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郭某安于2019年5月12日被抓获。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实,郭某安案发时任固始县农商银行蒋集支行客户经理。
固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被告人郭某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挪用资金未归还部分,责令被告人郭某安退赔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
宣判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据2020年11月,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指出,郭某安负有继续向河南固始农村商业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